西藏自治区关于调整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有关待遇的通知
藏人社厅发〔2011〕18号
2011年1月30日
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中)直各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
关于调整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待遇的通知
藏人社厅发〔2011〕18号
2011年1月30日
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中)直各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各办事处政工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个人负担,提高保障水平,根据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藏党发〔2009〕12号)要求,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首次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
按照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分别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度首次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由原来乡镇社区医院的300元、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调整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
跨省安置退休人员年度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由原来500元调整为300元。
二、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由原来的6万元提高至8万元。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赔付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14万元。
参加了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万元外,还可享受最高14万元的大额医疗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
三、调整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共付段的支付比例。
将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共付段比例提高。
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治疗产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至20000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93%;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96%;40000元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8%。
1959年3月28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产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至20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95%。
四、提高跨省安置退休人员年门诊包干费。
跨省安置退休人员年门诊医疗费用包干标准由原来的1200元提高至1500元。
1959年3月28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跨省安置退休人员的年门诊医疗费用包干标准由原来的1400元提高至1700元。
五、调整增加门诊特殊病种,延长批准治疗的期限。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由原来的15种调整增加至20种(参照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目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每次批准治疗的期限由原90天,延长为每次批准治疗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
六、以上待遇调整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