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调整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12-26 12: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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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3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国家医药卫生体
津人社局发〔2015〕3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国家医药卫生体
关于调整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3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增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能力,确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5年9月1日起,政府补助人均增加60元,个人缴费人均增加30元。具体情况是:
学生儿童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740元提高到83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70元提高到100元,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670元提高到730元。
成年居民各档次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760元、990元和1290元,分别提高到850元、1080元和138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90元、320元和620元分别调整为120元、350元和650元;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670元统一调整为730元。
自2016年1月1日起,在现行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的基础上,适当降低部分乙类药品的增付比例。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