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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定点机构资格审批工作公告

2020-12-26 12:48:17 fx358财富网
河北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定点机构资格审批工作公告

为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起每年适当增加省本级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数量。为做好省本级基

河北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定点机构资格审批工作公告

为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经研究,决定从2015年起每年适当增加省本级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数量。为做好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审批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批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方便参保人就医购药。

二、审批范围

根据定点服务机构分布和参保人群的需求变化,每年从石家庄市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包括高新区)、藁城区、鹿泉区和栾城区中确定审批范围。

三、审批条件

符合上述审批范围的医疗服务机构,申请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医疗机构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标准;

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国家、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是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达到一级及以上水平的医院;

6、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服务对象为社会人群;

7、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辖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达到10000人左右,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所辖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达到3000人左右;

8、能严格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及计算机系统。

(二)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2、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并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经营范围为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器具)[(食)药监械、管械准字号]、计划生育用品、保健品(国家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健字号)、消毒用品(*卫消*字号)、中草药个具(原枝、原具)等与治疗保健、辅助治疗有关的商品,不经营食品、日用百货、日用杂品、健身器材、日用化妆品、小家电、工艺美术等商品;

3、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实施《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 

5、开业满1年(以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准),实际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非自有房屋租期不少于3年;

6、至少有1名执业药师在职在岗;

7、药品从业人员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购销员、中药调剂员),持证上岗;

8、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备药率在60%以上; 

9、能为参保人员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并设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及售药窗口;

10、能建立与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建立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相配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四、申报材料

符合上述审批范围和审批条件的医疗服务机构,可自愿向省人社厅医保行政部门递交以下材料:

(一)住院门诊医疗机构:

1、住院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表格请下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全部页面);

3、收费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物价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收费标准的政策文件(全部页面);

4、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及收费标准(5万元以上)(表格请下载);

5、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医疗服务能力(表格请下载);

6、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原件或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的证明材料原件(加盖部门公章);

8、医疗机构法人代表、医保负责人、医保管理人员、治疗科室负责人名册(表格请下载);

9、卫生技术人员名册(表格请下载);

10、卫生技术人员技术职称、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1、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缴费单据原件和复印件;

12、参保人员名单(表格请下载);

13、地理方位图。

(二)门诊医疗机构:

1、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表格请下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收费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物价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收费标准的政策文件(全部页面);

4、医疗仪器设备清单(表格请下载);

5、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服务量(表格请下载);  

6、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价(加盖部门公章);

7、医疗机构法人代表、医疗保险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表格请下载);

8、卫生技术人员名单(表格请下载);

9、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职称、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缴费单据和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11、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名单(表格请下载);

1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提供所辖范围参保人员名单(姓名、年龄、工作单位、社保卡号);

13、地理方位图。

(三)零售药店:

1、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表格请下载);

2、《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全部页面);

3、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加盖部门公章);

4、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表格请下载);

5、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书);

6、《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执业药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原件和复印件;

8、本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缴费单据和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9、药店参保人员名单(表格请下载);

10、药店法人、医保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营业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表格请下载);

11、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2、药店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3、房产证或3年租房协议书原件和复印件;

14、地理方位图。

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申报材料中的电子表格请到河北人社网“资料下载”中自行下载,表格内容请机打并用A4纸打印,原件用A4纸复印,材料按序整理,不需装订。

五、工作流程及相关要求

(一)发布公告。自2015年起,每年的省本级医保定点资格审批工作公告将通过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向社会发布,时间为7天。

(二)接收材料。根据自愿原则,符合医保定点条件的机构在公告规定时限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大厅医疗保险处10号窗口提交申请,并按规定要求递交相关材料。

(三)材料审核。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审批范围、审批条件以及材料的真实性等。如提供虚假资料,一经核实,即取消申请资格。

(四)现场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成立现场审核工作组,对材料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核。

(五)初评公示。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对材料和现场审核合格的机构进行初评,初评名单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结果公布。公示期满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新增定点机构结果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六、2015年资格审批工作有关要求

(一)审批范围

石家庄市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范围内: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有专科特色的医疗机构;

3、养老机构的内设医疗机构;

4、位于居民小区、周边无省本级医保定点药店的零售药店。

(二)接收材料份数和时间

2015年度新增定点资格审批工作受理医疗机构材料40份,零售药店材料40份,接收申报材料的时间为:2015年5月18日至5月22日,上午9:00-11:30,下午2:00-5:00,逾期不再受理。若接收材料期间符合条件和要求的申请材料份数提前达到规定数量,2015年度新增医保定点审批工作材料受理环节也将提前结束。

(三)申报人员请自觉遵守省人社厅政务服务大厅工作秩序,按照排号顺序办理。

七、本公告时间

2015年5月11日---2015年5月17日,公示7天。

附件1、省本级医保零售药店申请表格

2、省本级医保门诊医疗机构申请表格

3、省本级医保住院门诊医疗机构申请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