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家分行被罚!工银行反洗钱不力“顶风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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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发布新罚单,工商银行的8家分支机构合计被罚224万元,另有14名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19万元。
其中,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因超过期限或未向央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被罚款14万元。工商银行石家庄分行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被罚90万元,相关责任人李克美、曹剑被分别罚款3.5万元。
而工商银行栾城支行、辛集支行、灵寿支行、赵县支行、赞皇支行、行唐支行,皆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分别被罚款20万元。此外,工商银行栾城支行的相关责任人祖胜娟、赵勇,辛集支行的默涵、吕攀,灵寿支行的张文君、高辰龙,赵县支行的曹雄文、朱艳红,赞皇支行的李伟、张旭光,行唐支行的赵军方、仇素芬等12人被分别罚款1万元。
据悉,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违反的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规定: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的行为。
而工商银行其它7家分支行违反的是《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市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而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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