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证监局关于对佳木斯金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01-26 1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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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金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通过互联网、微信、组织发布会、散发传单等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二是承诺本金安全和预期
佳木斯金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通过互联网、微信、组织发布会、散发传单等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二是承诺本金安全和预期收益。三是存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