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印发《浙江省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同城互认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6〕47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
印发《浙江省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同城互认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
浙人社办发〔2016〕47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
印发《浙江省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同城互认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方便群众看病购药,实行省市医保、市县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同城互认”被列入2016年省政府十方面民生实事。为扎实推进此项工作,省厅制定《浙江省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同城互认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各市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工作中遇有问题,请与省厅医保处联系。联系人:胡振产,联系电话:0571-87050376。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6月24日
浙江省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同城互认实施方案
今年,省政府将“方便群众看病购药,实行省市医保、市县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同城互认”(以下简称同城互认)列入十方面民生实事。为更好贯彻落实省政府决策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同城互认,实现三个目标:
(一)省市同城互认。省级医保和杭州市主城区医保参保人员在杭州市主城区范围内定点医药机构实现互认,并对申请开通同城互认的定点医药机构实现刷卡结算;
(二)设区市同城互认。本级参保人员在所辖区范围内定点医药机构实现互认,并对申请开通同城互认的定点医药机构实现刷卡结算;
(三)市县同城互认。设区市所辖县(市)医保参保人员到设区市本级定点医药机构就医配药实现互认,并对自愿申请开通同城互认的定点医药机构实现刷卡结算。
二、工作任务
(一)发布公告。各地人力社保部门通过公众媒体发布公告,对已定点医药机构实行资格互认。
(二)组织申报。各地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定点医药机构自愿申报开通刷卡结算,信息系统费用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
(三)统一协议。各地要结合同城互认工作,完善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在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自愿申请签订定点协议以及原定点医药机构协议期满续签之时,明确定点医药机构必须同时承担同城互认医保服务,确保未来定点医药机构全部实现同城互认。
(四)市县改造。市县同城互认,可参照省市同城互认做法;对医保信息系统基础较好的设区市,可在全市范围内一步到位实现刷卡互认。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同城互认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医保行政部门负责业务监督指导、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落实、信息部门负责信息技术支持配合的联动工作机制。各统筹区要科学合理设计工作方案,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确保省政府实事工作保质保量落实到位。
(二)抓好工作进度。各市要在6月底前完成同城互认工作方案并上报省厅,省厅将于9月份对各地工作推进情况开展督查。各地应于11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同时做好查漏补缺和总结评估,迎接省政府督查和考核。
(三)做好意愿调查。各地在推进同城互认工作过程中,要扎实做好相关意愿调查,重点解决群众呼声强烈的定点医药机构,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布局梳理,注重扫除区域布局盲点,确保同城互认全覆盖。
(四)加大宣传引导。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各项医保经办服务,结合医保政策宣传活动,做好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相关政策宣讲工作,科学引导人民群众和医药机构预期,促进参保人员有序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