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关于实施《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6〕170号)
关于实施《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
病种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珠海
珠人社〔2016〕170号
关于实施《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
病种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珠人社〔2016〕134号)于2016年7月1日开始实施。为使该办法顺利实施,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统称门诊病种)认定标准
目前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正在对门诊病种认定标准进行修订,在新的门诊特定病种认定标准出台前,门诊病种的认定标准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未成年人:
1、结核病(活动型)、癫痫、精神类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难治性肾病、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恶性肿瘤(含恶性血液病)、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第一年、肾移植术后按《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认定及退出标准(2012年12月修订)的通知》(珠人社〔2012〕332号,下称332号文)中未成年人医疗保险部分执行。
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冠心病、心脏瓣膜病、心肌疾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肾脏病、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重症肌无力、帕金森氏病和帕金森综合症(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肌萎缩侧索硬化)、慢性肝炎(中度及以上)、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骨髓纤维化、肝硬化(失代偿期)按332号文中职工医疗保险部分执行。
3、肝移植术后和重型β-地中海贫血认定标准按《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特定病种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人社〔2014〕204号)执行。
4、艾滋病认定标准按《关于将艾滋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的通知》(珠人社〔2014〕120号,下称120号文)执行。
5、多发性肌炎、强直性脊柱炎、心律失常及类风湿性关节炎经征求我市部分医疗保险专家意见,认定标准按照附件中标准执行。
(二)成年人:
门诊病种认定标准按珠人社332号文中职工医疗保险部分执行。其中,难治性肾病认定标准按珠人社332号文中未成年人医疗保险部分执行,艾滋病认定标准按120号文执行。
二、关于门诊病种费用结算机构选定
门诊病种参保人应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3家作为其门诊病种的费用结算机构,其中至少一家应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于信息系统原因,2016年8月1日至10月31日作为过渡期,参保人在此期间可办理选定或变更手续,2016年11月1日起,门诊病种参保人在其选定的病种费用结算机构享受待遇。
三、关于替代化疗的“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药物”
替代化疗的“激素及调节内分泌功能药物”限于《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的“8.1 下丘脑垂体激素及其类似物”及“8.3 雄激素、抗雄激素及同化激素类药物”药品。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未成年人多发性肌炎、强直性脊柱炎、心律失常及类风湿性关节炎认定标准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