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和医疗保险代理机构,各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
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和医疗保险代理机构,各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
为简化医疗保险工作手续,方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带药时间和复审等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门诊特殊疾病带药量时间。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疾病带药量时间由不超过15天延长至不超过30天。
二、取消对不能治愈的门诊特殊疾病的复审。除溃疡性结肠炎、十二指肠溃疡、胃溃疡、慢性萎缩性胃炎外,其他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取消定期复审制度。溃疡性结肠炎、十二指肠溃疡、胃溃疡、慢性萎缩性胃炎有效期仍为一年,复审工作仍在每年3月、9月进行;其他门诊特殊疾病病种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查。
三、取消特检特治审批。取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检特治审批,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住院就医时需要到外院检查、治疗的,需经所住定点医院医保科备案。
四、调整参保人员持“证”“卡”就医购药规定。已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直接持社会保障卡就医购药,不再提供居民身份证;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时仍需提供医保卡和居民身份证;既未领取社会保障卡也无医保卡的参保人员,可凭居民身份证就医;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未成年人,就医时应提供户口簿户主页、本人页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定点医药机构要按要求认真核实参保人员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
五、增加职工医保异地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将天津市肿瘤医院纳入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市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后,即可前往该院就医,符合急诊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去该院就医,先垫付住院医疗费用后按规定报销。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