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2020-12-26 12: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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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
通 知
保人社字〔2016〕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省医改的总体要求,为
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
通 知
保人社字〔2016〕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省医改的总体要求,为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
通 知
保人社字〔2016〕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单位:
按照国家、省医改的总体要求,为切实提高参保人员保障水平,经市政府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年度起付标准降至为14000元。
二、调整参保人员市外转诊医院范围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市外转诊医院扩大为三级公立医院、河北省人社部门确定的京津冀区域及其它省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医院。
三、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期异地居住人员管理办法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期异地居住人员管理办法,参照《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管理办法>》(保人社字〔2015〕21号)执行。
四、严格落实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保定市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保政办发〔2015〕35号)相关医疗保险规定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单位,要立即传达通知内容,并做好衔接工作,切实将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