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个别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使用的通告
京医保发〔2015〕24号
根据对《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信息系统》实时监控显示可疑数据的调查,发现个别参保人员将社会保障卡借他人使用,违反了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现决定自2015年9月15日起停止有关人员社会保障卡使用。具体卡号为:11010119720223004X、110221198608043821、320502196803010512、110229196412020048、110225197007206526、132425197206092628、130624198306193423、11022419701027462X、130636198007065443、422626197209080039。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保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办法》(京人社发﹝2010﹞5号)规定,对停卡人员医疗费用实施重点监督检查,期限为三年。重点监督检查期间,改变结算方式,该参保人员发生的门(急)诊和住院类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现金支付,一年一次按规定给予报销医疗费用。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审核结算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2﹞1号)规定,相关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4月份,按手工报销方式对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参保人员上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审核报销。
特此通告。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