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丽萍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11-02 1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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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60号 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丽萍: 你们作为恒泰艾普(300157)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在增持恒泰艾普股份
〔2021〕160号
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丽萍:
你们作为恒泰艾普(300157)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艾普)持股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在增持恒泰艾普股份达到10%时未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而是增持至10.03%才进行公告。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责令你们改正违规行为,并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