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与北京东方京城中医医院恢复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通知
2020-12-26 12: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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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发〔2016〕3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北京东方京城中医医院(原北京东方丽人医院)因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被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北京东方京城中医医院(原北京东方丽人医院)因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被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
京医保发〔2016〕3号
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北京东方京城中医医院(原北京东方丽人医院)因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被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给予中断执行协议六个月的处理,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北京东方京城中医医院能够积极查找问题,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有效措施,加强管理。近期,丰台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丰台区医保中心)及市医保中心分别对北京东方京城中医医院进行了检查,认为该院整改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经研究决定,与北京东方京城中医医院恢复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丰台区医保中心接到此通知后负责办理北京东方京城中医医院签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相关手续。
二、自2016年2月1日起,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恢复对北京东方京城中医医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费用的结算。
三、各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有关条款,加强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杜绝违规现象发生。北京东方京城中医医院应引以为戒,吸取教训,认真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自觉规范医疗行为,切实为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2016年1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