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琼人社发〔2016〕23号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的通知》(琼府〔2015〕10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有关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再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改为直接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管理。
二、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统一制定我省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的协议条件,以及申请、评估、谈判等协议管理相关的流程和规则,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印发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三、医疗机构根据协议管理条件,以及办理的流程和规则,向所在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要按照规定受理医疗机构的签约申请,并对申报医疗机构进行评估。对于经评估符合定点协议条件的医疗机构,经办机构要按统一性原则,与医疗机构就医保服务管理、费用结算办法、费用支付标准、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进行谈判。对于经谈判协商达成一致的医疗机构,双方签订服务协议。经办机构将服务协议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对于发现服务协议不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应当要求改正。同时,要从重准入转为重管理,着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推广“双随机”抽查监管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监督检查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五、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的职能分工,落实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改革过程中要注意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合理引导参保人员和医疗机构预期。要细化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的具体政策,着力增强经办能力,提升信息化水平,提高管理效率。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