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的选择!
从信贷资金流向图来看,贷款自动创造了自己的担保物。
对于流动资金贷款来说,贷款支付以后,变成了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应收账款,这些货物和权利就构成了担保物;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来说,随着贷款陆续支付,贷款变成了项目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建工程、固定资产就是担保物。
实务中,我们经常听到“没有合格的押品”的说法,这有两层含义:
一是贷款投放之前缺乏有效担保物,同时贷款发放后形成的货物、应收账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难以管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格押品”;
二是贷款运用过程中没有创造出物质财富,资金在空转,例如大量的信贷资金用于承接存量债务本息,根本形成不了物质财富,当然没有担保物。
如果“尚未形成有效担保物”,暂时用人保来过渡一下,等形成了合格的押品就要追加物保,例如我们在项目贷款中,前期通过投资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固定资产形成以后要及时办理抵押。强调物保,不是“当铺思维”,而是明确资金用途,确保信贷资金形成了物质财富;人保作为一种担保措施,一定是暂行的、短暂的、过渡性的,不能长期依赖。
从整个社会来说,金融债权和物质财富一定要成比例增长,当“缺乏抵押物,不得不借助担保圈、担保链维持”成为普遍现象,说明这些金融债权对应的不再是物质财富,而是信用,或者说是“泡沫”。
贷款,形成物质财富,后者作为前者的抵押物或还款来源,这是一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良好循环。每一笔债权都对应了一笔真实的物质财富,这就是信贷的本源,“担保圈”、“资金空转”,银行的贷款(货币的发行)没有对应物质财富的增长,只是账面利润(利息收入)。担保本身就是“备而不用”,在经济上行期,各种创新都是可以的,当潮水退去,才是真正检验这些创新的时候。
在选择担保物的时候要遵循易于变现原则,实务中,大家可以到淘宝司法拍卖平台去看各种抵质押物的变现情况,有的挂了很久也无人问津。由于担保物处置过程中会有一定的损耗,所以有了抵(质)押率(loan-to-value ratio,LTV),一般房屋土地抵押率不超过70%,在建工程不超过50%,存货不超过70%,通用设备不超过40%。这里的比率各个机构也不一样,有的金融机构在处理设备方面有独特的优势,那么其设备抵押率就可以高一点,有的金融机构在房地产领域有独特的处置能力,那么房地产抵押率就可以高一些,有的金融机构可以依靠产业股东处置存货,就可以大量接受存货抵担保。
担保物处置不仅仅是折价问题,还牵扯大量人力、精力,如果一家金融机构在某一项抵押物处置方面没有任何经验,那么再低的抵押率也没保障,最好不要接受该担保物。信贷人员要注意担保物的所在地,你所在的银行在当地司法体系是否有熟悉的人际网络?执行难,异地执行更难,很多银行接收异地的抵押物,如大城市的房地产,在后期处置中,沟通协调成本非常高。一般来说,动产抵押,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收费权、收益权、应收账款质押的处置都比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