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自费补充保险项目及材料报支范围的通知(通人社规〔2016〕2号)
2020-12-26 12: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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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南通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自费补充保险项目及材料报支范围的通知
通人社规〔2016〕2号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通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通人社规〔2015〕4号)、《
自费补充保险项目及材料报支范围的通知
通人社规〔2016〕2号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通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通人社规〔2015〕4号)、《
关于调整南通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自费补充保险项目及材料报支范围的通知
通人社规〔2016〕2号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通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通人社规〔2015〕4号)、《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通人社规〔2012〕23号)及南通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自费补充保险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并确定南通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自费补充保险项目及材料报支范围(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定点单位应遵循因病施治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规范服务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自费项目的使用,切实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使用属于自费范围的诊疗项目或材料的,经治医生须事先告知并征得参保患者或家属同意。
2.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费用增长异常、增幅过高的项目、材料,适时采取调整支付等级、比例等措施,保证基金的有效使用。
3.此次调整的原列入自费补充保险报支范围的项目及材料纳入丙2类(见附件2),市区离休医疗统筹人员的报支比例不变。
4.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自费补充保险的县(市)、区,自费补充保险项目及材料报支范围同步调整。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开始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列入南通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自费补充保险报支范围的项目及材料
2.调整至丙2类的原列入自费补充保险报支范围的项目及材料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