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居住就医说明
您已经办理了省内异地居住就医直接结算手续,为使您充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就医说明:
1.在《辽宁省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
亲爱的参保职工:
您已经办理了省内异地居住就医直接结算手续,为使您充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就医说明:
1.在《辽宁省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居住就医审批备案表》审批之日的次月1日起,您开始享受省内异地安置就医直接结算待遇,同时不再享受我市就医待遇。
2.异地居住人员持相关手续经参保地医疗分局审批通过后一个月内,本人持有效身份证、社会保障卡、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辽宁省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居住就医审批备案表》两份,到居住地经办机构进行确认,并开通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直接结算功能。
3.就医时请主动向医院说明医保身份,并持社会保障卡结算。参保职工在居住地已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就医登记,出院时直接进行划卡结算住院医疗费用。
4.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异地安置就医人员在居住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居住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入出院标准;执行居住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诊疗和服务设施目录支付标准及相关支付政策;执行居住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执行参保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年度支付限额等待遇规定。异地就医人员医疗保险支付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等按照本溪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执行异地安置就医联网结算造成与本溪市普通住院结算金额不一致时,超出部分不追回、低于部分不补偿。
5.因居住地医疗技术限制无法诊治需要转出居住地治疗的,由居住地具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凭出具的转诊证明回参保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申请转诊,经参保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的,暂时封锁申请人当前异地居住就医资格,转诊转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结算,结清转外就医费用后,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恢复申请人省内异地安置就医待遇资格。
6.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直接结算只能是住院医疗费用。审核通过的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能进行异地划卡直接结算,需先行垫付后,携相关医学资料回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结算。
7.异地划卡结算不畅通时,请及时与我局医疗分局待遇审核科联系。如待遇审核科处理后仍然无法进行划卡结算时,需由个人全额垫付,并进行备案登记;如不备案,所发生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结算。【联系电话:024-42818080】
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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