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贵祥:年底前完成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修订
在9月3日举行的第四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资本市场在金融运行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是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实体经济回馈金融市场的典型样本。作为实体经济的“基本盘”,上市公司总体上是各类企业中的优等生、佼佼者,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领跑者”,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既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和关键环节,也是以经济高质量发展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保障。
他介绍,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与投资者保护水平、促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方面做了一系列工作。一是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与司法政策,统一裁判规则,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二是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三是加强审判机构建设,提升证券审判专业化水平。
刘贵祥表示,通过审判程序促进上市公司质量提升,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秩序,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是人民法院职责之所在。下一阶段,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制定规范性文件,完善投资者保护的司法规则。首先,出台金融审判座谈会纪要。最高法已于今年开展了金融审判工作专题调研活动,并计划于年底前形成审判纪要,系统规定金融案件审判标准,进一步统一司法尺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其次,修改完善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最高法将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年底前完成该司法解释的修订,合理界定相关主体责任,规范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
二是加强典型案件审理,依法追究违法责任,畅通投资者救济途径。接下来,最高人民法院会依法指导地方法院依据民诉法、证券法与最高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切实审理好相关案件,支持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法行使特别诉讼代表人职责,确保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落地。
将高度重视贯彻“过错与处罚相一致”原则审理财务造假案件,精准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精准落实“零容忍”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财务造假等案件中,基于“过错与处罚相一致”原则,区分过错类型,依法严厉打击故意造假行为,合理确定过失责任,处理好违法打击力度、权益保护强度与市场健康发展的辩证关系。
此外,还要采取措施审理好涉上司公司相关案件,促进上市公司质量提升。最高人民法院将指导各地法院严格落实上市公司担保规则,合理分配公司管理层的代理风险;继续总结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与清算案件的审理经验,提高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效率与水平,切实发挥制度的挽救与退出双重功能。
三是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工合作,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功能,形成投资者保护的合力。在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建立的资本市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基础上,继续大力支持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等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工作,紧密依靠市场各方力量,充分调动市场专业资源化解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大力推广证券示范判决机制,通过证券示范判决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加大对证券期货纠纷特别是群体性案件的柔性化解力度。